问题 | 再就业 |
释义 | 又称二次或几次就业。原来已经就业,由于本人辞职、离职或被解职、辞退、开除等原因失去职业,后又找到工作。再就业是一种就业制度。它不包括离休、退休后又临时参加一定工作。中国改革开放以前,职工第一次就业后,没有特殊情况,一般是长期固定在一种职业,工作岗位可以调动升降,只有部分人由于人事劳动部门的调动,变换新的职业,但很少离职再就业。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经济结构的调整变化,农业和其他行业出现较多的富余劳动力,需要重新就业;由于企业有了自主用工和对职工解职、辞退、除名等权力,合同工合同期满,职工个人有了选择是否续聘或另行就业的权力,从而出现一部分职工重新就业的问题;又由于企业破产法的实行和国家调整行业和企业,部分长期亏损企业实行关、停、并、转,从而有部分职工需要再就业。这些需要再就业的职工,经过劳动管理部门、劳动服务机构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中介,用工企业和单位的考试、考核,实现再就业。在中国,部分职工短期待业不同于失业,这是再就业过程中的正常现象。今后若干年内,中国再就业的人数将呈现增加的趋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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