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认为必要时组织的对特定问题的调查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非经常性工作机构。主席团、3个以上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进行调查时,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组织调查委员会,组织程序和工作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基本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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