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常诉讼程序 |
释义 | 又称“特别诉讼程序”。在审理案件时不必再交付承审员作事实审理,直接由最高裁判官统一负责法律审和事实审的诉讼程序。非常诉讼程序始创于罗马帝国初期。在罗马法发展史上,立法虽然也经过立法程序,但立法者的主要任务不是制定法律和解释法律,而是在于完备法律形式的手续。罗马国家进入帝国时期以后,不论奥古斯都还是他以后的继任者们,虽然对共和国原有的制度不敢做任何更改,但是在新征服的地区,在法律诉讼程序上,却可以不沿用旧制,一律改由行省当权者全权处理案件。于是每当遇到本质特殊的诉讼案件,抑或考虑到裁判官的特殊权限,便废弃交付民选承审员的事实审理程序,实行由裁判官统办法律审理和事实审理的诉讼程序。这种程序后来渐渐形成定制,并被史家称作为“非常诉讼程序”。在非常诉讼程序中,传唤改为由法院进行;当事人一方不到庭时,可以作出缺席判决;裁判官可以独立制作判决;案件上诉的管辖机关很多,无审级限制;执行判决属原审裁判官的职权范围,原告人不能自行进行;允许诉讼代理人参与办案。到后期,又发展为律师制度。随着商业的发展,诉讼代理制又有改进,选任代理人在手续上不必为一定的术语,也无需对方到场,不过代理人出庭应诉都以当事人的名义,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到罗马帝国3世纪,出现了较完整的律师制度。非常诉讼程序的出现,导致了罗马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宣告一般诉讼程序的确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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