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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苏联审判系统
释义

苏联审判系统

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各级法院(全联盟法院)和加盟共和国各级法院组成的审判机关体系。全联盟法院由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建立,在苏联全境活动,并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名义行使审判权。全联盟法院包括苏联最高法院和各级军事法庭。一切其他法院都是加盟共和国法院,以相应加盟共和国的名义行使审判权,作出判决和裁定,包括: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自治共和国最高法院,边疆区、州、市(莫斯科、列宁格勒、某些加盟共和国首都)法院,自治州法院,自治专区法院,区(市)人民法院。某些加盟共和国宪法还规定设立审理一定类型案件的专门法院。如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院,审理家庭案件的法院等。苏联没有州建制的加盟共和国(亚美尼亚、摩尔达维亚)审判系统实行二级制,即区(市)人民法院和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其他加盟共和国审判系统实行三级制,即区(市)人民法院,自治共和国最高法院、边疆区、州、市法院、自治州法院和自治专区法院,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在苏联审判系统中,苏联最高法院是苏联的最高审判机关,对苏联各级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加盟共和国各级法院在法定范围内的审判活动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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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5:5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