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联各部 |
释义 | 1991年4月1日苏联最高苏维埃第五次例会通过了苏联各部和其他中央国家管理机关名单法。该法规定,苏联内阁共设置37个部。它们是:航空工业部,汽车和农业机器制造部,原子能和工业部,对外经济联络部,内务部,地质部,民用航空部,保健部,外交部,新闻出版部,文化部,冶金部,海运部,石油和瓦斯工业部,国防工业部,国防部,通用机器制造部,物资部,自然资源利用和自然环境保护部,交通部,无线电工业部,渔业部,邮电部,农业和食品部,专门建筑工程和安装部,造船工业部,商业部,运输建筑工程部,劳动和社会问题部,煤炭工业部,财政部,经济和预测部,电子工业部,电机工业和仪表制造部,动力和电气化部,司法部,化学工业和石油加工工业部。1991年4月1日苏联最高苏维埃关于将苏联各部和其他中央国家管理机关名单法付诸实施的决议建议苏联总统向苏联最高苏维埃提出将各部划分为全联盟部和联盟—共和国部的方案。全联盟部对于委托给它们的管理部门,直接地和通过自己的地方机关实行领导。例如,苏联国防工业部是全联盟部,这个部门的一切企业和联合公司都直接受它领导。联盟—共和国部一般通过加盟共和国相应的部及其他机关领导委托给它们的部门,并直接管理直属联盟国家的少数企业和联合公司。例如,苏联农业和食品部是联盟—共和国部。这个部门的绝大多数企业受各加盟共和国同一名称的部管辖,只有一小部分(最大型的)企业受苏联的部管辖。1991年4月1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的上述决议还建议苏联总统在1991年~1992年期间向苏联最高苏维埃提出将苏联相应的部改造为联合公司和企业集团以及市场型其他结构的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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