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哈尔宾特别市民事刑事诉讼暂行条例 |
释义 | (草案) 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政府的诉讼法规。1948年10月24日哈尔滨特别市政府常委会通过,内部试行,共二十五条。规定哈尔滨特别市人民法院管理一、二审民刑案件及非讼事件,市公安局为刑事检察机关有检举权、侦查权和公诉权,被告人有告诉权,其他机关、部队、团体和个人有据实告发权,逮捕权属公安局和人民法院。民刑诉讼概不收费。民事纠纷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由法院审理。在法庭经签字同意之调解,与判决有同等效力。实行公开审判,但有关国家机密和有碍风化的案件不在此限。同时规定回避制度、上诉制度、再审制度、死刑判决审核批准制度等。为防止滋长讼争及增加群众负担,严禁未经政府审查登记之旧律师及旧司法代书参与诉讼活动。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