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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哈尔滨特另IJ市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释义

哈尔滨特另IJ市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人民政府的审判组织法规。1948年公布。共9条。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最早制定的法庭规则。主要规定:(1)制定法庭规则的目的。旨在保护法庭秩序。(2)诉讼当事人或关系人应遵守的规则:a.未经主办审判员传唤或命令,不得进入法庭或擅离法庭。b.应听从审判员讯问。对所讯问题不得答非所问,或拒绝答复,c.所作的陈述,经书记员当场作成笔录后,均须署名、盖章或撑指印,如认为记载有不符合本意时,有权请求修正;无效拒绝遵行上述法定的义务,经书记员将情形证明后,亦发生与笔录同样的效力。(3)旁听者应遵守的规则:a.入席旁听者须先经法院许可。经审判员同意才能发言。如审讯案件涉及有关国家秘密或影响当事人名誉的,审判员发出禁止旁听命令后,必须立即执行。b.入庭者对审讯有何意见,可于审问完毕或闭庭后,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主办审判员或法院提出。对法庭上全体人员的要求:a.审判员宣读判决时,凡在庭者须先起立静听。b.凡入庭者均须持肃静,严禁喧哗。(5)对违反法律规则的处理办法。对于违反上述各项规定的,除由审判员及时制止外,并酌情处以警告或拘禁两年以下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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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5:5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