厄瓜多尔1979年宪法宪法起草委员起草,1978年1月厄瓜多尔公民投票通过,1979年8月正式生效,施行至1983年。主要内容: (1)一院制国民议会行使立法权,每年8月10日开会(会期60天),休会期间由4个立法委员会行使立法职能。议员候选人由各合法政党提名。议员中,由全国范围内选出的有12名,其余由各省推选(10万以下人口的省每省选出1名;10万以上人口的省每省选出2名;20万以上人口的省,每超过30万人可增选1名),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议会还有权选举审计长、检察长、银行总监、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法官,有权否决总统宣布的紧急状态等。(2)总统、副总统和内阁行使行政权。总统、副总统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须是年满35岁的厄瓜多尔公民。总统有权任命内阁、各省省长、驻外使节和某些重要行政官员,在遇到外国入侵或内部动乱时可宣布国家处于紧急状态(需通告议会或在议会休会时通告宪法保障法庭)。(3)最高法院、8个高级法院和其他法院行使司法权。这部宪法对发展经济、促进生产、保护劳工权利、维护印弟安农民权益、土地改革作出了与以前几部宪法不同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