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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得漂流物
释义

得漂流物

唐宋时代有关漂流物品所有权的法律规定。《宋刑统·杂律》准唐杂令规定:“诸公、私竹木为暴水漂失,有能接得者,并积于岸上,明立标榜,于随近官司申牒,有主识认者,江河五分赏二分,余水五分赏一分,限三十日,无主认者,入所得人”。即得漂流物品者必须凉晒并标志报官,超出三十日而无主认领,拥有该物的所有权:有主认领的,所有权虽属主人,但因得漂流物者曾对物加以管理,所以规定物的五分之二或五分之一,归漂流物接得者,以资奖励。由于《宋刑统》将唐杂令的规定上升为国家大法,所以,不但成为有宋一代的法律内容,又影响于元、明、清各代,变为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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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0:4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