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的国家权力渊源 |
释义 | 又称法的“效力渊源”、“形式渊源”、“政治渊源”或“直接渊源”。即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国家创制法的命令。一个行为规则之所以被认为是法律规范,具有权威性和普遍约束力,不在于其存在形式本身,而是由于这些存在形式所体现的国家权力的命令。在阶级社会中,国家是公共权力的最高形式,国家权力本身就是法的最直接的效力来源。国家创制法的不同方式同时也就决定了法律规范的不同表现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和习惯法等。由不同国家机关创制的法律规范也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并在整个法的渊源体系中处于不同的地位。国家创制法的命令有时包含在其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之中,有时则采用另外的方式,即发布关于颁行某项法律的命令,如国家主席令或国务院令等。这些命令就成为该项法律的效力来源。参见〔法的渊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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