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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的双重结构论
释义

法的双重结构论

由前苏联早期著名的法学家П.И.斯图奇卡于本世纪二十年代后期至三十年代前期提出,时值前苏联法学界对苏维埃民法的本质展开大讨论,而这场讨论实际上超出了民法学的范围,直接触及到法的本质及法消亡的条件问题。在讨论过程中,曾出现这样两种观点:一是认为不存在资产阶级民法和社会主义民法,只存在抽象的民法规范;一是认为民法本质上是私有制的法,苏维埃民法是正在消亡着的资产阶级法,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胜利,将代之以不具有法律性质的计划和经济管理的组织技术方法。针对上述两种极端的观点,斯图奇卡于1927年至1931年间完成了三卷本的《苏维埃民法教程》一书,书中指出,与国民经济中存在的两种成份(私人的和社会主义的)相适应,应当存在两个法的部门,一是民法,它调整私人关系,贯彻苏维埃国家限制和排除私有成份的政治路线;一是行政经济法,贯彻苏维埃国家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方针和政策。二者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但随着私有制的逐步废除,限制和排除私有成份的任务完成后,民法将逐渐消亡,而行政经济法,将随着社会主义成份的扩大和巩固而不断发展和加强。参见[斯图奇卡.П.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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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3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