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中第二行政区征收诉讼费用暂行办法 |
释义 | 1943年9月1日公布,1943年9月15日起施行,共十五条。主要内容是:(1)第一审讼费征收数额,依诉讼标的的价额或金额计算征收;(2)第二审征收诉讼费用数额照第一审加二成;(3)民事非财产权起诉书一律依500元未满征收;(4)诉讼标的不满300元者免征诉讼费用;(5)本诉与反诉标的相同者,反诉不另征收诉讼费用;(6)民事再审之诉照征诉讼费;(7)民事案件发还更审后再行上诉者,免征诉讼费;(8)当事人无力缴纳诉讼费用,声请诉讼救助经裁定核准者,暂缓缴纳或特予免征;(9)诉讼标的计算及征收诉讼费用,一律以江淮银行发行之抗币为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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