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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苏中区处理诉讼案件暂行办法
释义

苏中区处理诉讼案件暂行办法

抗日战争时期苏中区制定的最详细的诉讼法规。1944年10月公布施行,共9章,86条。分别就总则、管辖、起诉、传达与拘捕、证据、审判、上诉、执行、附则等作了具体规定。(1)对于民事案件,“以调解为主,审判为辅”,对于刑事被告,“以教育改造为主”。(2)各县政府为第一审,专署法院(或司法科)为第二审,苏中区高级法院为第三审。原则上实行三级终审制,因特殊环境,高等法院得授权第二审法院为终审判决。(3)审判,根据环境和案情,得分别采取机关审判、就地审判、巡回审判、人民陪审、人民公审等各种方式。(4)刑事案件判处死刑者,应呈请上级核准后执行。有期徒刑执行办法,得指定地区实行生产劳动教育,或指定乡政府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下者,得易科罚金。违禁品,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所得之物,应予没收。判处死刑者,应宣告褫夺公权终身,判处有期徒刑者,因其犯罪性质得宣告褫夺公权一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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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2:4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