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日本工会法 |
释义 | 1949年6月1日颁布施行后。又经1950年、1951年、1952年、1954年、1959年、1962年、1966年、1971年、1978年等多次修订,修订后的全文共5章33条。这是日本劳动三法之一。主要内容包括:工会的资格和法律地位;劳动协约的签订;劳动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责等。该法规定,工会是指以劳动者为主体,以维护和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其经济地位为主要目的而组织的团体或联合体。工会不包括下列团体:由公司负责人、处于监督地位的人员和代表资方利益的人员所参加的团体;在活动经营开支方面接受资方财务援助的团体;只以互助事业及其他福利事业为目的的团体;以社会运动和政治运动为主要目的的团体等。工会成立后,必须向劳动委员会提交证明,证明工会符合成立条件,其活动才受法律保护。禁止资方的不正当行为,即不能因劳动者是工会会员,或加入工会或准备成立工会,或按工会决定而采取正当行为而解雇或采取其他不利于劳动者的措施。为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工会和资方或其团体签订关于劳动条件和其他待遇事项的劳动协约。双方一经署名盖章就生效。所以,劳动协约法律效力优先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的规定不能违反劳动协约关于劳动条件和其他待遇标准,否则视为无效。该法还规定设立劳动委员会,由资方、劳方和公益方三方同等数额代表组成。这是战后日本为了保障劳动基本权,为简便、迅速处理劳资争议,实现劳资关系民主化而设立的行政机构。它负责审查工会资洛和工会登记注册的法人证明;对地区劳动协约法律效力的决定;对劳资争议进行斡旋、调停和仲裁等。该法对提高劳动者的地位,支持劳动者坚持以平等立场与资方进行集体谈判;对保障劳动者劳动基本权的实现具有积极作用。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