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管理之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主管金银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金银管理条例》的规定,主管金银的行政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行,其管理的范围主要是:金银的收购;金银的配售;金银经营单位和个体银匠;金银进出国境;对违反金银管理法规规定者给予行政处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依照《行政诉讼法》第11、 37、 38、 39条之规定,先向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在知道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