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庭宣判 |
释义 | 又称“立即宣判”。审判长在法庭审理结束时,当庭对诉讼当事人宣告对案件作出的判决结果。“定期宣判”(详见[定期宣判])的对称。具体做法是:法庭休庭由合议庭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见[评议]),对案件作出判决后继续开庭,由审判长当庭宣告判决。一般是宣读判决书。若未制作判决书,则应宣布判决的主要内容,即宣布合议庭认定案件的事实、判决的理由要点及按照法律如何处理等。若是一审判决,应告知当事人有权上诉的有关事宜;若是二审判决,应告知当事人不得上诉,但享有申诉的权利。当庭宣判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有辩护律师参加诉讼的,还应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必要时,还应送达有关单位和个人。宣判时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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