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审判权限划分的方式 |
释义 | 法国存在着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个系统,但是法律除规定行政审判和司法审判独立以外,关于二者权限的划分,并没有其他普遍性的规定,而是以建立权限争议法庭来具体划分两个法院系统的权限,并解决双方的权限争议。权限争议法庭具有仲裁法庭性质,由9名正式法官和1个检察处组成。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法院各选3名法官,以上6名法官联合,再在两个法院系统中各选出1名正式法官和1名候补法官,保持名额分配相等。法官任期3年,得连选连任。司法部长为法庭当然主席。检察处由2名正式政府专员、2名候补政府专员组成,由政府每年任命,两个法院系统人数相等。政府专员可对案件提出自己的法律观点,不受政府观点的约束。权限争议法庭主要有两方面的职权:(1)解决两个系统法院之间的权限争议。有三种不同情况,一是积极争议,即普通法院对于没有管辖权的案件,错误地认为有管辖权而发生的争议;二是消极争议,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对于同一案件,互相认为属于对方管辖而不予受理时产生的争议;三是为了防止管辖权争议的发生,或解决管辖权的疑难,由受诉法院将案件直接移送权限争议法庭裁决。(2)解决两个系统法院之间的判决冲突。在没有管辖权争议的情况下,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都有权确定判决,而且互相冲突,这时由权限争议法庭对案件进行判决。权限争议法庭的活动程序,由专门的法律规定,不受民事诉讼程序的约束。书记处接案后,指定1名法官作为报告员,负责调查案件,提出判决意见。报告员的书面报告须交不属于其法院系统的政府专员,由后者研究后,提出判决意见。案件开庭审理时的法定人数为5名法官,法庭根据报告员的书面报告、律师的诉状和政府专员的口头结论作出判决,由司法部长负责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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