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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日本中小企业退职金共济法
释义

日本中小企业退职金共济法

昭和34年(1959年) 5月9日公布施行。全文共9章105条,包括总则、退职金共济契约的签订、退职金的支付、共济契约者和被供济者、中小企业退职金共济事业团体、关于特殊职业雇用的特殊规定、一般中小企业退职金共济制度和特殊的退职金共济制度的关系、罚则等内容。该法要求,根据中小企业主相互扶助的精神共同出发,为中小企业的从业人员建立退职金共济制度。其目的是为增加中小企业劳动者的福利,促进中小企业的振兴。实行退职金不是《劳动标准法》上所规定的法定权利。劳动协约和雇用规则虽然在大企业中已普通适用,但在中小企业中至今尚未适用。它直接影响中小企业劳动力的供应和稳定。因此,通过国家帮助和中小企业共济方式,在中小企业中推广退职制度。所谓中小企业是指从事以金融、保险、不动产、零售、服务业为主的事业,事业主平时雇用从业人员不超过50人的,批发事业平时不超过100人,其他事业平时不超过300人的企业。上述中小企业主和中小企业退职金共济事业团要签订退职金共济契约,由事业主向中小企业退职金共济事业团(简称事业团)依约交纳保险积金,而事业团对事业主雇用的从业人员支付退职金。退职金共济契约签订后,中小企业主给被共济者每人每月交纳的保险积金为8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达12个月以上时,当被共济者退职之际,由事业团给退职者支付退职金。退职者死亡时,可由其遗属领取。该法对中小企业劳动力的稳定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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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5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