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福利院领养孩子的法律要求是什么 |
释义 | 一、福利院领养孩子的法律要求是什么 福利院领养孩子的法律要求是: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子女的能力; 3.年满三十周岁; 4.有配偶者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孩,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二、去福利院领养孩子的程序 法律网提醒您,去福利院领养孩子的程序是: 1.收养双方达成收养一致意见,订立收养协议; 2.双方提出收养登记申请,且福利院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3.核准登记收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三、去福利院领养孩子要交钱吗 福利院收养孩子原则上不收费,国家没有关于福利院收养孩子收费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社会福利机构可以做送养人。从福利院收养孩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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