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和弃民原为犹太教对人的一种划分。选民是上帝从万民中所特别拣选的人,《圣经·旧约》称以色列民族为上帝之选民;未蒙上帝拣选者便是弃民。基督教沿用此说,但选民、弃民之含义随着基督教的发展变化有所不同。早期基督教具有反压迫的民主战斗精神,当时选民是泛指社会下层群众和广大奴隶;弃民泛指罗马贵族、富人和有权有势者。基督教上昇为罗马国教后,有钱人、富人、罗马的统治者被解释为选民、上帝所钟爱者;奴隶、穷人成了上帝所不钟爱者是弃民。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从教父学的代表奥古斯丁,经过中世纪神学大师托马斯·阿奎那到现代的托马斯主义者,其共同点都是把选民与有钱有势者、统治阶级联系在一起,把弃民与罪联系在一起。弃民被视为罪孽深重,他们除服从主人、逆来顺受、服从任何残暴统治外,别无出路;否则灵魂不能得救,要受炼狱之苦,永却不复。所谓弃民之说,其锋芒在古代指向奴隶,在中世纪指向农奴,在现代指向无产者和劳动人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