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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复议与诉讼选择原则
释义

复议与诉讼选择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自由选择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即:既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对海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或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等也有这样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选择复议后,行政裁决是最终裁决,当事人不能再向法院起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条的规定。另一种是选择申请复议后,对复议裁决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海关法》第53条的规定。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解决争议的途径,有利于保障复议机关对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进行监督,同时也便于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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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2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