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鉴定 |
释义 | 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断并作出鉴定结论的 一种诉讼行为。在刑事诉讼中,鉴定的适用范围极其广泛,凡是与刑事案件有关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的各种物品、文件、痕迹、人身、尸体等都可以进行鉴定。鉴定对于及时收集、核实证据,准确揭示物证、书证在诉讼中的证明作用,鉴别案内其他证据的真伪,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查获、确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具有重要作用。在刑事诉讼中,经常采用的鉴定主要有刑事技术鉴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扣押物品的价格鉴定、文物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鉴定应当遵守下列程序:(1)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指派或者聘请的鉴定人,必须具备鉴定人的资格,即具有解决本案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并且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能够保证以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鉴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了不能充当鉴定人的情况:本案的当事人或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2)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为鉴定人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且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结论。(3)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进行鉴定。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结论,并由鉴定人签名。如果是多名鉴定人对同一专门问题共同进行鉴定,可以互相讨论,提出共同的鉴定结论,但每一位鉴定人都应当签名;如果意见不一致,则可以分别提出自己的鉴定意见,分别签名。鉴定只能涉及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无权对案件的法律问题作出评判。(4)对于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除了鉴定人签名外,还应当加盖医院公章,以保证鉴定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合法性。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或者专门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不得指定其他机构鉴定。(5)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在法庭审理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6)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罚处罚的,则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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