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美国团体协约缔约代表条件 |
释义 | 参加签订团体协约双方代表必须具备的条件。1935年6月27日,美国国会通过的《国家劳资关系法》中,对团体协约缔约代表的条件归纳如下:(1)被雇者与雇主有自由选择其代表的权利,任何一方都不得干涉、限制或威胁对方,如任何一方干涉对方代表的选举,则缔结的团体协约无效;(2)双方代表,必须具有缔结团体协约的全部权利,否则,不得参加缔结团体协约;(3)双方代表必须明确表示缔约的真正目的,作为进一步展开团体交涉的基础;(4)双方或任何一方应尽力利用一切合理的办法,以便达到缔结团体协约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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