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托机构管理之诉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不服主管金融信托投资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主管金融信托投资的行政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行,其管理范围主要有: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设立、撤销;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经营范围及业务活动;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者给予行政处罚。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不服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行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依《行政诉讼法》第11、 37、 38、 39条的规定,先向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在知道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行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