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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鉴定结论
释义

鉴定结论

证据种类之一。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结论。鉴定结论具有以下特点:(1)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2)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3)仅限于解决案件所涉及的科学技术问题,而不是就法律问题提供意见;(4)客观性较强,是与案件事实和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的鉴定人从科学的角度提供的分析研究意见。鉴定结论必须经过认真审查、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包括以下内容:(1)为鉴定人提供的鉴定材料是否充分、可靠;(2)鉴定人的资格、专业技术水平和责任心如何;(3)鉴定过程是否严谨,方法是否科学;(4)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影响,有无影响鉴定结论正确性的其他因素;(5)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对于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除了鉴定人签名外,还应当加盖医院公章。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鉴定结论必须当庭宣读,鉴定人一般应当出庭对鉴定过程和内容作出说明;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或者专门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不得另行指定其他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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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7:0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