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野生药材采药证、采伐证、狩猎证管理之诉 |
释义 | 当事人认为符合申请颁发野生药材采药证、采伐证和狩猎证的法定条件,野生药材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拒绝颁发或逾期不予答复,而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分为三级,一级为濒临灭绝状态的稀有野生药材物种;二级为分布区域缩小、资源处于衰竭状态的重要野生药材物种;三级为资源严重减少的主要常用野生药材物种;上述物种由国家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判定名录,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禁止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必须持有采药证方可采猎。取得采药证后,需要进行采伐或狩猎的,必须分别向有关部门申请采伐证或狩猎证。采药证由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核发;采伐证或狩猎证的核发,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于主管行政部门拒绝颁发许可证或逾期不予答复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当事人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 日内或者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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