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耳其1982年宪法 |
释义 | 1982年11月7日由公民投票通过,共7部分177条,为土耳其共和国第三部宪法。承袭了1961年宪法的基本内容,但对许多重要条款作了重大修改和补充。主要内容:土耳其是一个坚持民族团结、尊重人权、政教分离、世俗主义的、社会的和民主的法治国家;政体为共和政体;立法权归大国民议会;行政权由总统和政府行使;司法权由独立的各个法院行使;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是国家基本法,其他法律不得与之相抵触;总统任期7年,不得连任;1982年当局总统选举同对宪法的公民投票合二而一,即宪法一旦被全民投票通过,原国家元首兼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即被确认为总统;以后进行总统选举,应由1/5的议员以书面形式从非议员中提名总统候选人并获得议员总数2/3的多数票方能当选总统;如头两轮得不到2/3多数票,则第三轮选举只需获简单多数票即可当选;如第四轮选举仍然失败,则解散议会,重新进行议会选举;总统有权任命总理,有权根据总理提名任命内阁成员并解除其职务,有权经内阁推荐任命武装部队总参谋长,有权选定宪法法院、最高军事法院、最高检察官委员会等司法机构的成员,选定共和国检察长、副检察长等;总统认为必要时可召集内阁会议,召集议会会议,可驳回经议会讨论通过的法案,有权决定动用军队,宣布戒严和紧急状态;总统还可以通过其直接领导下的诸如国家安全委员会等机构对国家所有行政机关进行监督,并对内政外交的所有重大问题作出最后决策;议会实行一院制,称为土耳其大国民议会,由选举产生的400名议员组成;议会选举每5年举行一次;议会党团人数为20名;议会提出修宪,总统可将修宪法案驳回议会复议;如议会依旧通过,则总统将其提交公民复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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