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管理之诉 |
释义 | 当事人不服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所做的具体行政处理而依法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管理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的保护开发,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所进行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土地管理之诉包括:(1)不服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之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处理决定之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不服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之诉。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对当事人处以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退赔、责令限期治理和罚款的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知道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或者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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