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教育程度资格公民成为选民所必须具备的教育条件。20世纪40、50年代前,一些资本主义国家规定公民只有达到一定的文化教育程度,才能成为选民。例如,巴西、秘鲁、圣马力诺、智利、厄瓜多尔等规定识字的人有投票权,玻利维亚、哥伦比亚、葡萄牙、土耳其、菲律宾等规定会读会写的人有投票权,美国各州规定公民会读会写宪法等才有选举权。自20世纪40年代开始,世界各国相继废除这些限制。例如,英国于1948年废除了大学选区的特殊选举资格,美国于1965年的选举权法规定取消各州对选民的文字测验,并设立投票检查员检查此法的执行情况。现在世界上只有科威特等极少数国家仍然规定选民的教育程度资格。中华民国元年公布的众议院议员选举法规定选民的教育程度资格为:在小学校以上毕业或有与之相当的资格。中国人民民主政权机关的选举法不规定选民教育程度资格的限制。选民的教育程度资格之所以在现代世界各国已趋于消亡,其原因主要有: (1) 许多国家规定实行义务教育制,公民的文化教育程度已普遍提高。(2) 选民的教育资格与现代社会普遍实行的平等选举权背道而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