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日本职业病 |
释义 | 由劳动者所从事的职业引起的,长期的、逐渐的损害其身体机能而形成的疾病。这种疾病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它受多种劳动条件的影响,如劳动时间、劳动环境、机械设备和其他劳动条件及通勤情况等。《劳动标准法》和《劳动者伤害补贴保险法》都把由业务引起的疾病,作为业务疾病列入补贴的对象,并明确规定“业务疾病的范围”。一般业务上疾病分为两种: 一种是因突发性事故而造成的伤害性疾病,如外伤、急性中毒等;另一种是长时间劳动逐渐形成的职业性疾病。职业病和伤害性疾病不同,前者是在长时间劳动中逐渐生成的,如:同样的工业中毒,就有因突发性工伤事故所造成的急性中毒和因长时间吸入有毒物所造成的慢性中毒。急性中毒是属于伤害性疾病,慢性中毒是属于职业病范畴。另外,从理论上分析,职业病和职业性疾病两者的内容应是一致的,但职业病比职业性疾病的范围更广泛一些。据劳动省不完全统计,从昭和30年(1955年)至昭和40年(1965年)业务上疾病逐渐增多,年达2万件左右,以后又急剧增加,到昭和45年(1970年)已达3万件,这基本上能说明日本职业病的情况。昭和45年(1970)年以后职业病的特征:(1)以前已定型的职业种类病症有减少的倾向,腰痛、颈肩腕诸病症已涉及到整个职业种类,并有显著增多的趋势。(2)原来职业病率低的事业系统疾病增加,职业病发生的件数与其他职业相差不多。(3)有害业务的疾病正由大企业向中小企业转移。随着企业合理化的进展,职业病也在不断增加,直至今日,在医学方面未确定的病理、诊断治疗方法的病例还很多,在预防职业病的同时,迅速、公正地救济受伤害的劳动者也是必要的。行政当局将业务上的疾病要加以认定,而且认定条件是相当严恪的,往往要与雇主的责任相联系,因此,在劳动者的保护方面比较消极。使很多受害的劳动者成了牺牲品。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日本的紧急任务是保障劳动者生存权理论应具体体现在现行的伤害补偿制度中,要降低职业病的认定条件,进一步充实其他保障制度,保证受害的劳动者得到应有的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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