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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人民法院决定逮捕人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具体办
释义

关于人民法院决定逮捕人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具体办

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于1979年11月19日联合发出。主要内容:(1)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确有必要对人犯决定逮捕时,应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作出逮捕人犯的决定,并将逮捕人犯决定书送交同级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及时执行逮捕。逮捕后,由决定逮捕的人民法院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2)经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人犯,在执行逮捕时,如有必要进行搜查,由公安机关填发搜查证,人民法院派员共同进行搜查。(3)人民法院对于决定逮捕的人犯,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时,必须作出立即释放的决定,并将决定释放通知书送交执行逮捕的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填发释放证,予以释放。(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1978年10月26日《关于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人犯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通知》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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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