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的个人债务怎样认定? |
释义 | 婚姻终结时,对家庭债务的划分,关系到夫妻双方的经济利益和经济责任。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彼此往往承担着连带责任。而夫妻个人债务,只需负债方进行偿还,他方没有分担偿还责任的义务。那么,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夫妻的个人债务怎样认定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夫妻的个人债务怎样认定 认定债务是否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一)目的性要求,即以夫妻一方举债的目的是否是为了共同生活来作为评判标准。在通常处理中,将用于共同生活目的的债务划入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而将非用于共生活目的的债务划入一方个人债务的范围。 (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要求。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负债务,如果要认定一方个人债务,必须有法律认可的相关证据,否则一方动辄以个人债务为由拒绝清偿,将不利于保障交易安全和社会主义良好公德的建立,极有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三)婚姻法规定。个人债务的认定必须以婚姻法有关法律法规为基础,按照法规定予以认定,以法律的形式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二、以一方名义所欠债务如何认定 对于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应当如何认定其性质?《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规定。 第一,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 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按照《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 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同理,人民法院在作出这些法律文书时,只是为了解决婚姻关系当事人内部之间对于财产的分割以及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这与婚姻关系之外的债权人无关,此时人民法院并未对债权人的权利进行审查处理,也没有改变婚姻关系当事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所以,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当然,夫或妻就共同债务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原配偶主张自己的权利。 以夫或妻一方名义负担的家庭债务,有可能属于夫妻个人债务,也有可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具体的性质归属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别。平常生活中,没有人去刻意区分。不过,一旦夫妻走上离婚道路,就需要对家庭债务作出划分。由于社会大众一般对此类问题没有深入的接触过,实际操作起来也会比较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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