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人民检察院逮捕、拘留人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通 |
释义 | 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79年3月27 日联合发出。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自办案件中,需要依法逮捕、拘留人犯时,由公安机关执行的有关事宜。(1)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自办案件中,需要依法逮捕人犯时,按内部审批权限批准后,由主办的人民检察院将批准逮捕决定书送给同级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签发逮捕证,并执行逮捕。(2)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自办案件中,确需拘留人犯时,由公安机关签发拘留证,人民检察院派员共同执行拘留。(3)执行逮捕时,如需对被逮捕的人犯进行人身、住宅和有关场所搜查时,由公安机关签发搜查证,人民检察院派员共同进行搜查。(4)上述人犯逮捕、拘留后的审讯、结案工作,由主办的人民检察院负责。公民扭送人民检察院的人犯,应由检察院问明情况,然后依照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属于公安机关、法院管理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和法院处理,需要羁押的案犯,由公安机关羁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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