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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人民民主政权建设工作的指示
释义

关于人民民主政权建设工作的指示

1951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过。主要内容: (1)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照各级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的规定,按期召开各级人民代表会议;为了解决某一个专门的问题,并应召开简短的临时会议。(2)各级人民政府的一切重大工作,应向各该级人民代表会议提出报告,并在代表会议上进行讨论和审查,一切重大问题应经人民代表会议讨论并作出决定。(3)凡尚未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县、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应积极创造条件,以便迅速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4) 1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应按照组织通则,于当年内普遍召开区的人民代表会议,并成立区级人民政府。(5)各级人民政府应责成所属民政部门注意检查督促所属下级人民政府,按期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并经常加以检查,将情况定期报告上级等。根据1987年6月10日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政法、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法规的通知,该指示由于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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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