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财产保全担保解封条件 |
释义 |
一、财产保全担保解封条件 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资信可靠的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无论何种担保,要以人民法院易于控制和便于执行为标准。担保金额要与保全财产的价值或申请人请求的价值相当。实践中,担保一般是现金或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资信很好的大型企业出具的担保。另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应是无条件、无期限、不可撤销的,否则不予接受。若担保人提供了金额不足的担保,可以接受,但仅对相应价值解除保全,而对与不足部分相当的财物,继续实施保全措施。 3、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况发生的,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等,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二、担保合同无效有几种情况 1、没有经过国务院批准,国家机关与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 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债权人订立的保证合同无效。 3、没有经过法人授权或者超过授权范围的企业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订立的保证合同无效。 4、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在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情况下,订立的担保合同无效。 三、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哪些 l、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 以上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与“财产保全担保解封条件”的有关法律知识。当财产保全的目的和意义不复存在、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或者出现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形是应当解除申请人为财产保全所提供的担保。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网的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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