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的定义的“社会学”说 |
释义 | 前苏联法学界80年代以来非常流行的一种学说,其主要特点是把法作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强调“活的法”或“行动中的法”。代表人物有A.凯里莫夫、H.N.科久勃拉、Γ. В.马列采夫等。与“形成过程”说一样,“社会学”说也不同意对法的规范理解,所不同的是,它是从另一个角度对规范说进行了批判。凯里莫夫认为,在对法的规范理解中,作为复杂体系中的法被简化为静态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脱离了实践领域。由于局限于法律规范本身的特征,规范说只将注意力集中在可能性方面,而没有考虑到法的活动和作用,没有反映出法的实现的复杂过程。坚持“社会学”说的学者进一步指出,法是一种复杂的,多种结构的、多方面的、内容十分丰富的社会现象,这种复杂性决定了仅仅通过研究静态的法律规范来了解和运用法显然是不够的,还必须对法的每一个环节,它在运动中的每一个方面进行研究,必须研究法在运动过程中各环节之间在体系上的统一性。这些环节包括:法的创制过程,法律规范本身的特点,非规范性的法律现象和其他法律形式,人们对法的认识、了解和评价,法的实现和法律作用的效力,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效果,巩固法律秩序的方式和途径,等等。法的活力不仅存在于法律规范和法律文件中,而且体现在法律规定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中,在人们法律观念的确立过程中,在人们的行为和活动中,在为巩固法治和法律秩序而进行的努力中。“社会学”说提出了关于法律调整的涵义及其最终目的的概念,注重对法的整个调整机制的研究,强调法在现实社会中的实现。它使人们认识到,在法律调整的整个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是复杂的法律制度的机制,决不能简单地把它仅仅归结为法律规范。这意味着在谈论法和对法的理解时,不能忽视法律机制的某些组成部分,它们不是法律规范,而没有它们,法律规范就不能发生效力。“社会学”说并不意味着忽视法的规范作用,因为强调必须注重法在现实社会中的实现,是以承认法律规范为前提的。它没有全盘否定对法的规范理解,而是象“形成过程”说一样,指出了规范说的不足之处,并作了相应的补充。参见〔法的定义的形成过程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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