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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诉讼能力
释义

诉讼能力

又称“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亲自、有效地进行诉讼活动的必备心理、精神、智力、体力、年龄等方面的条件。诉讼能力与诉讼权利能力不同。诉讼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亲自、有效地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能力;诉讼权利能力是指有权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法律资格。有诉讼权利能力者不一定有诉讼能力(诉讼行为能力),如精神病患者依法享有诉讼权利能力,但因精神病的障碍缺少诉讼行为能力。一般说来,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有诉讼能力。在民事诉讼上有无诉讼能力,以有无民法上的行为能力为准;在刑事诉讼上受指控的人是否有诉讼能力,依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达到法律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以及精神和智力是否正常)而定。在我国,无民事诉讼能力的当事人若不能亲自参加诉讼,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进行诉讼,也可以由其法定代理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在刑事诉讼中,若查明被告人无诉讼能力,应停止诉讼。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被告人无诉讼能力,可由其诉讼代理人代其进行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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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1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