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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诉讼权利
释义

诉讼权利

“诉讼义务”的对称。诉讼主体及诉讼参与人、诉讼参加人及其他协助诉讼的有关法定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我国,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享有侦查、拘留、预审的权利;人民检察院享有检察(包括侦查)、提起公诉的权利;人民法院享有审判的权利。法律赋予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辩护人和自诉案件中的原告人、代理人,行政诉讼中的参加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享有法定的权利。诉讼权利是上述诉讼主体、诉讼参与人、参加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在诉讼中实施诉讼行为和进行诉讼活动的基本依据,指在保障案件得到正确、合法、及时地处理和保障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学界有的学者将诉讼权利划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类。狭义的诉讼权利仅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享有的诉讼权利;广义的诉讼权利还包括上述当事人、参加人、诉讼参与人及协助诉讼进行的法定人员等的诉讼权利。由于各诉讼主体和诉讼参与人、参加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也不一样,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1)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公安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有依法申请公安司法人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回避的权利等。(2)在侦查阶段,对非法拘留、非法逮捕有权拒绝;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等;(3)在审查起诉阶段,在押的被告人,已宣布免予起诉或不起诉的,有权要求释放;对免予起诉决定,有权要求公开宣布,如果不服,可在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等。(4)在审判阶段,除自己有权进行辩护外,还有权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在庭审中,经审判长许可有权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有权对物证进行辩认和申请新的证人到庭、凋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有权参加法庭辩论;辩论终结,有权利最后陈述;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有权提出上诉,并依法受上诉不加刑原则保护等。在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人有依法对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提出反诉的权利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当事人有权起诉或应诉;有权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回避;有权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经法院允许可以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或请求自费复印;原告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等。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原告和被告均规定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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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4: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