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 |
释义 | 我国诉讼基本原则之一。指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活动,是我国各民族人民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在诉讼制度上的具体体现。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各兄弟民族不论大小,在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上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在进行一切社会活动时,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为充分保证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6条、《刑事诉讼法》第6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1条、《行政诉讼法》第8条均作出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司法机关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诉讼文件。实行这一原则,有利于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和案件的正确处理,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平等享有一切诉讼权利和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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