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西北临时参议会组织条例抗日战争时期晋西北人民权力机关临时参议会组织法规。1942年11月晋西北临时参议会通过。在1941年晋西北临时参议会暂行组织条例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共18条。主要内容:晋西北临时参议会为本区最高人民权力机关,主要职权是创制并复决本区单行法规;选举和罢免本区行政公署正副主任、行政委员;监察、弹劾本区各级行政、司法人员;决定本区地方税、公粮公草的征收、废除及地方公债的发行;决定本区重要兴革事项;审议本区行政公署提交的事项及各方请议事项;督促检查本区各级政府对晋西北临时参议会决议案的执行;追认闭会期间晋西北临时参议会常驻委员会及行政公署的紧急措置事项。临时参议会设议长1人、副议长2人,由参议员选举产生,任期3年,连选连任;设驻会参议员9人,组成常驻委员会,于大会闭会期间处理日常事务,监督执行决议,负责召集临时会议。参议会正副议长为当然驻会参议员,主持常驻委员会工作。临时参议会每年开常会1次,但经常驻委员会之决议,或经参议员1/5以上或本区公民1/20以上请求,或晋西北行政公署提请,经常驻委员会同意者,得延期或召开临时会议。临时参议会非过半数参议员出席,不得开议;议案表决以出席参议员过半数同意行之,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临时参议会开会时,得组织主席团协助正副议长主持会议;并设秘书处、参议员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参议员除汉奸行为及现行犯以外,在任期内非经参议会或常驻委员会之许可,不受逮捕或羁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