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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交特权与豁免权
释义

外交特权与豁免权

按照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使一国外交代表在驻在国能够有效地执行任务,而由驻在国给予的特别权利和优惠。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在各国互派使节、特别是互派常驻使节的实践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1961年在联合国主持下订立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法律原则和规则作了规定。主要内容有:使馆馆舍和外交代表的私人寓所不受侵犯;通讯自由;外交代表人身不受侵犯,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和拘留;外交代表享有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权;使馆馆舍和外交代表享有免除捐税、免纳关税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根据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的规定,外国驻中国的使馆和使馆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权,是指:(1)在使馆馆舍和使馆馆长的交通工具上,有权使用派遣国的国旗或国徽。(2)使馆馆舍和外交代表的寓所不受侵犯。(3)使馆馆舍和外交代表免纳捐税,(4)使馆的档案、文件和公文不受侵犯;外交代表的文书、信件和财产不受侵犯。(5)使馆人员在中国境内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但中国政府规定禁止或限制进入的区域除外。(6)使馆为公务的目的可以采用一切适当的方法,包括外交信使、外交邮袋和明码、密码电信在内与派遣国政府以及派遣国其他使馆和领事馆自由通讯。 (7)外交代表的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拘留。(8)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辖豁免以及一般的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外交代表没有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员有:(1)外交代表,包括大使、公使、代办、参赞、武官、秘书、随员等。(2)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不是中国公民)。(3)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不是中国公民并且不是在中国永久居留的)。(4)途径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配偶及未成年子女。(5)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仅限互免签证的国家)来中国的外国官员。(6)经中国政府同意给予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权的其他来中国访问的外国人士。(7)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身份的官员。(8)按中国已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和中国与有关国际组织签订的协议应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来中国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交代表、临时来中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专家、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驻中国的代表机构和人员。根据中国刑法第8条规定的精神,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通常办法主要有:将其犯罪情况通报派遣国让其召回;或者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令其限期离境;最严重的,也可以由中国政府宣布驱逐出境。至于采取何种办法,由外事部门根据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情况,依照有关的方针、政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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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