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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交官公约
释义

外交官公约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Officers

1928年2月20日在哈瓦那举行的第6届美洲国家会议通过的一系列公约之一。主要内容是:外交官分为普通官员和特别官员,前者为派往他国的常驻官员,后者为负有特别使命的官员以及派往他国出席会议和参加国际组织的官员。各国有选择本国外交官的自由,但对外交官的任命须经他国的同意。各国得拒绝接待他国外交官,或者对之接待的外交官得要求召回,而无须说明理由,外国外交官应在同驻在国法律不发生抵触的情况下行使其职责,不得干预驻在国的内政和外交,外交官的人身、私人住宅或馆舍及其财产不受侵犯,此项不可侵犯原则并适用于各级外交官,外交使团的全体公职人员,与上述人员同居的家属,使团的文件、档案和通讯。外交官有义务将在馆舍中避难的普通犯被告或已决犯交给当地主管机关。外交官不受驻在国一切民刑司法的管辖,并得拒绝在当地法庭以证人身份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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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