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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苏联的工作时间制度
释义

苏联的工作时间制度

在苏维埃劳动法中,职工依据劳动合同和内部劳动规则履行劳动义务的时间。工作时间法律制度的原则:一方面保证劳动保护和公民的休息权;另一方面保证劳动者完成一定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工作时间的长度取决于生产发展的客观需要和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并有必要的时间参加文化和政治活动。工作时间可分为:(1)正常工作时间,即每周不超过41小时,经济条件许可将过渡到更短的工作周;(2)缩短的工作时间,16岁到18岁的职工每周36小时;15岁到16岁的职工每周24小时;从事有害健康工作的职工每周不超过36小时;(3)不完全工作时间,通过职工与行政签订劳动合同,在招工时或招工以后规定实行不完全工作时间或不完全工作周;(4)非标准工作日,又称不固定工作日,指在需要的情况下,必须超过标准工作日来执行职务上的工作而不能取得补加报酬。如行政、管理、技术和庶务部门的人员;无法以时间计算其劳动的人员(如外勤人员);自行分配工作时间的人员,(如森林巡逻人员)等等。实行不固定工作日的具体职务名目表由主管部和工会中央委员会协商确定;(5)加点工作,依据企业或行政机关的命令或批准,超出固定工作日以外的工作时间、称为加点工作。一般不允许加点工作,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并经工会工厂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许可,才得进行加点工作。如从事国防或防止自然灾害的需要;消除自来水、电、交通运输等发生的意外故障或已经开始而又不能中断的工作,所进行的加点工作。但每个职工的加点工作,在连续两天不应超过4小时,一年不应超过120小时。对怀孕满4个月的妇女和哺婴母亲绝对禁止加点工作。对违法进行加点工作的领导人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或纪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工作日的起止时间由内部劳动规则予以规定。工作时间可以按日计算或按月总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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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0:5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