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联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律程序 |
释义 | 为解决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纠纷所制定的特殊审理程序。苏联的劳动争议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劳资冲突不同,它是双方当事人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发生的,其主要原因是:(1)个别行政领导人漠视职工利益的官僚主义;(2)个别职工违反劳动纪律;(3)双方当事人对劳动立法不熟悉或理解不同。由于这种争议的性质决定了有必要也有可能采取特殊的审理程序。其目的在于:(1)尽快地和正确地解决争议;(2)保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3)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和谐的、同志般的合作关系,稳定劳动关系。解决劳动争议的机构和程序为:(1)由人数相等的工会委员会的代表和企业行政的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它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基层机构。凡关于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的争议,除依法由法院或其他机关处理的外,一般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解决。调解委员会的决定不是采用表决方式,而是按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2)工会的工厂委员会、地方委员会。凡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未达成协议或职工对达成的协议不服,职工可向工会工厂委员会、地方委员会提出申请或申诉。工会工厂委员会、地方委员会可以维持原决定或撤销原决定,并根据争议的实质作出决议。(3)区(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职工不同意工会的决议或企业行政认为工会的决议与现行劳动立法相抵触,双方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职工对企业解雇不服,要求恢复工作,或企业要求职工赔偿损失的争议,均可直接诉诸法院。为使争议尽快解决,向法院起诉的时效一般较短,且职工免缴诉讼费用。一般劳动争议按上述程序解决,对特别名单规定的公职人员因解雇、调动工作以及受纪律处分等问题引起的争议,均由上级机关按隶属程序加以解决。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