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承认规则又称“最终规则”。H.哈特新分析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哈特认为,每个法律制度中都必然包含着用以评价构成这一制度的诸规则的效力的标准,这个标准被称为承认规则。在现代法律制度中,有许多不同的渊源,承认规则也就相应地比较复杂,确认法律的标准也就很多,当多个标准构成一个等级体系时,其中有一个标准应是最高的、最终的标准,即最终承认规则。它本身不存在效力问题,不是被制定或宣布的,只是表明一系列的活动,而不是一个假定。这个为别的规则提供效力的终极规则,只是一种事实。与凯尔逊的“基本规范”论不同,既不说它是假定出来的,也不论及它本身有无效力的问题。因为,假定不一定是事实。而本身有效力的东西又存在一个其效力由何而来的问题,即不再是终极的规则了。哈特的最终规则,实质上与凯尔逊的基本规范一样,是唯心主义的杜撰,并掩盖资产阶级法的本质,在实践上,则为法官立法、司法和行政专横大开方便之门,反映了当代西方垄断资产阶级的利益和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