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性的特别重大的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而设立的临时性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特别检察厅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鉴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一案特别重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于1980年9月27日向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作了关于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件的审查情况的报告,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组成特别检察厅。会议通过了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依法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予以检察起诉的决定。 特别检察厅的任务主要是:通过行使检察权,指控、揭露和证实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分裂国家、颠覆政府、武装叛乱等犯罪活动,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将被告交付特别法庭审判。特别检察厅由1名厅长、2名副厅长、21名检察员组成。1980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将起诉书移送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10名主犯提起公诉。 1981年3月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第十七次会议,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的任务已经完成,决定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