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意管辖 |
释义 | 德国的一种诉讼管辖制度。当事人双方在纠纷发生后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在下列情况下允许合意管辖:(1)如果当事人双方均为商人,可以用明示或默示的方式约定管辖的法院;(2)如果契约当事人双方在国内无普通审判籍,双方当事人可用书面或口头约定管辖法院,口头约定须有书面材料加以证明。如果当事人一方在国内有普通审判籍,必须选择该当事人在国内有普通审判籍或有一种特别审判籍的法院,不得合意;(3)在争议发生后或在诉讼中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契约后,将其住所或居住地迁出德国民事诉讼法的施行区域,或在起诉时其住所或居住地不清,可以用明示或书面方式合意确定管辖法院。此外,初级法院在事务管辖或土地管辖两方面都没有管辖权时,应在本案开始言词辩论前将此情况告诉被告,并向其说明如果被告不对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而进行本案的言词辩论,那么该法院就取得了管辖权。管辖合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方能生效。合意如不是针对一定的法律关系以及由此法律关系而生的诉讼不发生法律效力。有关非财产权的请求的诉讼,或依法由专属法院管辖的诉讼,不允许由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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