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原则principles of cooperation1945年《联合国宪章》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应遵守的一项原则。这项原则是在国际社会逐步组织化和各国之间的相互依赖性日益增强的情况下提出来的。各国不问在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上有何差异,有义务在国际关系各方面彼此合作,以期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并增进国际经济安定与进步。1945年《联合国宪章》中第一次确认这项原则。《宪章》在有关联合国宗旨的第1条中规定,促进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的性质的国际问题;第2条5款进一步规定:“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详细阐明了各国彼此合作原则的内容,它规定:(1)各国应与其他国家合作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2)各国应合作促进对于一切人民权利及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与遵循,并消除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及宗教上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异已。(3)各国应依照主权平等的以及不干涉原则处理其在经济、社会文化、技术贸易方面之国际关系。(4)联合国会员国均有义务依照宪章有关规定采取共同及个别行动与联合国合作。在一定意义上,国家之间的合作可以说已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