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别诉讼代理 |
释义 | 根据委托人的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有权依法处分当事人某些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诉讼代理。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仅获得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不得实施处分实体权利的行为。否则,除非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属于无效的诉讼行为,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特别诉讼代理是在一般诉讼代理基础上产生的诉讼代理。在民事诉讼中,凡属特别诉讼代理,代理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特别授权委托书必须证明特别委托事项和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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