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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通缉程序
释义

通缉程序

公安机关通令缉拿应予逮捕而在逃被告人的程序。侦查程序的一种。其任务是将应予逮捕而正在外逃又下落不明的被告人捕获归案并将其交付侦查和审判。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这种权利。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需要通缉被告人的,应商请公安机关进行。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应依据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或人民法院的《逮捕决定书》进行。县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毗邻的和有固定协作任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署、市、县公安机关,按协作规定可以互相抄发通缉令,同时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需要在全国或者跨协作区通缉重要逃犯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上报公安部,由公安部发布通缉令。通缉令应当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衣着和体貌特征并附案犯近期照片。有条件的,可以附指纹及其他物证的照片。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应当写明发案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案情。通缉令必须加盖发布机关的印章。通缉令发送范围,由签发通缉令的负责人决定。通缉令发出后,如果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补发通报。通报必须注明通缉令的编号和日期。各地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必须及时布署,积极查缉。查获被通缉人后,要迅速通知发布机关核实。人犯投案或查获后,要立即在原通缉范围内撤销通缉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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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0:18:30